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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法定产假具体参考如下:没有延长至一年的说法,如果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法定产假具体参考如下:没有延长至一年的说法,如果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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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法定产假具体参考如下:没有延长至一年的说法,如果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注:按照孕周40周计算,女性在孕前38周既可以开始请回家待产,产前未请产假者产后可直接享受98天产假);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注:难产主要包括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围产等);3.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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