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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 执行中止一共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不构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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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或一人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则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可以要求移送的情况。《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1)新的、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审理后15天内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1)。(2)在审理后的书面决定。(2)。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不同意转让的决定,由请求转让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同意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3、因不适当的刑事管辖权而转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要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二、二。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情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管辖权。⒉具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权。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⒈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送。 ⒉都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转移的人民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还没有受理的案件,如果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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