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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形有哪些

2021-12-24
1、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或一人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则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可以要求移送的情况。《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1)新的、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审理后15天内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1)。(2)在审理后的书面决定。(2)。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不同意转让的决定,由请求转让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同意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3、因不适当的刑事管辖权而转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要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二、二。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情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管辖权。⒉具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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