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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移送管辖有哪些情形?

2021-10-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转移的人民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还没有受理的案件,如果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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