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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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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转移的人民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还没有受理的案件,如果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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