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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前置不是必须的,其只是仲裁前的一个环节,并不是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但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 2...
劳动争议不是必须要先调解,而是仲裁前一般都会进行调解,能调解解决的,不用再进行仲裁,节省司法资源,效率也比较高。通常发生此类纠纷,向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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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劳动争议不是必须先调解,而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天起诉到法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仅仅劳动报酬争议,照样是仲裁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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