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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时《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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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征收目录,严格定义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被征收农民的合理、规范、多种保障机制。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城市定居农民自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查制度。
依据《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因此,现在农村不存在农民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宅基地,至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权属的变化,现仍为原农民居住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有效权属凭证。
在政府对集体林地、林权的确权与裁决处理中,历史性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相邻的村委、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之间。由于所涉林权、林地在历史上的地理分界和产权管理界限并不十分明确,政府在确权裁决中常陷入既必须依法处理又难以到达公平合理的“两难”境地。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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