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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 1、不能明确的确定管辖法院。 2、依法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经过协商后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 3、因客观原因...
指定管辖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不明果有争议或管辖不便,上级司法机关将依法通过。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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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为了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式和新挑战,适应世贸规则向我们提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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