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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申...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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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为了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式和新挑战,适应世贸规则向我们提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所谓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提交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第六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二)信用证纠纷;(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有效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第七条与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当事人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九条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监督。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且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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