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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哪些条件

2022-11-15 592人已浏览
  • 王一辰律师

    王一辰律师专职律师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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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有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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