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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执行案件管辖的种类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 所以说执行案件指定管辖是不可以的。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是不需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指定管辖是例外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指定方式改变管辖时,应当审慎审查并严格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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