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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1,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1、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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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给付承担人劳动报酬。承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伤后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行为有过错误指示等,那么对于承揽人的行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承揽方的设备能力、条件、工艺水平,收(付)定金,预付款凭证,鉴定结论报告,交(付)定作物的凭证,价款或酬金依据和结算方法,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加工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物提供的材料、物品证据、消耗单、质量证书、承包商的设备能力、条件工艺水平、收(付)定金、预付款凭证、鉴定结论报告、交(付)定作物凭证、价格或者报酬依据及结算方法、带料加工提供的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提供证据时,必须注明提供者的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印件完整、复印件清晰、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于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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