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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
企业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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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二,已经明确提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其实早在1994年3月4号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象你这种情况看来属于你工作时可以穿单位的工装,也就是你说的服装押金,如果不在此单位了,工装就不是你的了,我个人认为,你辞职并退还服装以及收据,用人单位必须退还服装押金,如到时单位不退还,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他.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 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收取押金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你单位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先协商,还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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