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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一般公司会有具体的制度,您可以到单位人事部咨询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员工规范自身的建设,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相应的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公司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一套科学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发行、增减、回购、转让;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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