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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界址和面积;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转...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土地存在抵押这样合法吗这个问题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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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义务人,下称甲方):抵押权人:(权利人,下称乙方):甲方为了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还款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宗地座落于**县**,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经评估,并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元,大写**。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抵押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第三条本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第五条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第九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应签订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第十条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其它当事人。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三)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甲方向县国土管理部门交押《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从中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里面要写清抵押土地情况、抵押期限、抵押金额、抵押物处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一般来说,办理土地抵押要到银行及信托公司,按照目前政策,土地抵押率在土地价值的70%左右,银行会委托专业机构展开评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般规定以下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抵押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面积、用途等;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担保范围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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