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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只有从土地交易...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房屋产权,一个是土地产权 商铺所占用的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国家把4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开发山,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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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 1、商业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是40年,综合用地是50年。 2、用地时间的计算从开发商通过招投标取得土地时算起,因此不足40年是正常的。 3、40年是最高用地期限,同房子没有关系,房子产权是永久的所有权。 4、住宅土地的使用期届满,会自动续期。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对这部分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利用土地,但是这些权利应该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物权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条款亟待调整,或者大家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己的本地的国土部门先去咨询一下续期的相关事宜。总之,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不会是无偿的。但针对那些到期后没有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的,政府不管不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也根本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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