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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的违约责任及房屋出售人何时构成违约

2025-01-08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做出明确约定,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1. 如果商品房为特定物,且该特定物之买卖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成为自始无效。 2. 如果商品房的交付迟延是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且该债务已经到了清偿期,则此种迟延为违法的。 3. 如果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且该质量瑕疵导致房屋主体结构无法交付使用或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应予支持。 4. 如果商品房的面积短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 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则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 6. 如果商品房的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未履行允诺,出卖人在预售时会对这些内容作出承诺。然而,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兑现这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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