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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拒绝员工辞职,员工只需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
首先,你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是辞职。辞职是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你这种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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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针对辞职的请求,单位有几种反应:(一)同意辞职,做满三十天后办理离职;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钱吗?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你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二)同意辞职,可以不做满三十天;这种情况,正中你下怀。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如果双方都有此意,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三)同意辞职,但要做满超过三十天;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目的相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没有单位的同意,你也没有权利擅自缩减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时,你可以参考第一种反应的结果处理。(四)不同意辞职。始终强调,《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退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至于年休假的问题,你有所误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话,截至二月,单位必须在离职前给你休完的天数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这一天没有休完,单位必须给你一天工资作补偿。
首先,公司目前对你们这批员工采取放假的方式停工,不安排具体工作,但并未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你们在放假这段时间,公司根据上面的规定,向你们发放最低的工资,符合规定。但如果公司在放假完后,提出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是要根据在提出解除关系前12个月你们的平均工资数额,根据你们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公司目前这种变相的停工、裁员方式,建议你们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具体的原因和处理相关问题。如果公司是想以此规避某些法律责任的,那么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相信是会停止此类规避行为的,要么及时与你们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的问题,要么具体安排你们的工作,并向你们发放正常的工资。 第三,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你们不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否则,对你们员工是很不利的。
首先,公司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员。其次,裁员的话,应当支付您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单位裁员合法,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支付您一个半月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因为经济原因裁员,是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给予被裁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你2010年8月入职,工作到2012年11月,工作时间两年三个月,则可要求公司支付二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另外,如果是公司裁员,作为职工无需写辞职申请;如果是职工自行辞职,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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