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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都只是承租了其中一间,你现在是想整体出售,如果片面地考虑他们的优先权,不利于实现你的合同目的---将整个楼房出售,因为无论甲、乙还...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卖于两个人,因为出售于你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房主又将其出售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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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为承租方找到了合适的房屋或者为出租房找到了合同的租客,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都应当与双方签定三方合同。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规定了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不能追讨房屋了,只能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
就你所提,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则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结合你的问题,房屋价格之所以出现60万买进,100万卖出,这是当前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形导致的,具体来讲,1、许某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2、从交代的情况来看,许某、张某以及房地产开方商之间定存在三方的口头协议,约定现有许某退房,张某买房开票,最后再由张某向许某支付40万的差价;3、许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三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开方商在许张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作为第三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即交房和开票。事实上,如果开方商自始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许某,就更应当由开方商作为第三人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如果开方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许某,此种情况下,许某可以直接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开方商只承担重新签发发票的内容)。4、假定,在本案中出现矛盾的原因可能是,在房屋已经退给开方商之后,张某不愿意再按照许张之间的合同履行给付许某100万的义务,开方商不愿意将该房屋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许某或者张某,这是受利益驱使下显然易见的事实,假设张某已经与开方商之间已经商定好了,按照80万价格出售该房屋给张某,这样许某的40万利润就无法获得保障了,开方商多获得了20万元,张某省了20万元购房款。换句话讲,许某是被张某和开方商欺骗了,许某吃了闷亏!5、总结以上观点,许某是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买受人地位(资格),特别是许某可能已经实际支付了首付或者房屋全款。将来会实际占有房屋,缴纳房屋契税之后,将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许某此种情况下当然有权出售该房屋,不论是楼花或者实际的房屋,均应受法律保护。对于40万的差价,张某应当符合许某,这是许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张某作为买受人自愿支付差价,且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情况下,张某可能以100万价格从许某购得该房屋仍是盈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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