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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税金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
押金多少没有标准,建议双方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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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在实际生活中,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情况很常见。去年,朱洪亮就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今天整理出来与各位读者分享。XX案情:,2009年3月17日,某旺铺门面的所有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李某承租该门面,并且约定未经张某同意不得转租。2010年底,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将原告的3间门面房租给第三人,收取租赁费。张某知悉后,向李某多次商议此事,李某不仅不归还租赁房,还迟延履行给付房租义务。2012年8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租赁房,并承担违约责任。XX本接受张某的委托后,仔细审核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租人张某有权收回房租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案中,被告里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租赁原告张某的3间门面房转租给他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转租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张某请求确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的转租房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判决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由被告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
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人收取门面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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