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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医疗卫生、文...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医疗卫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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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方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用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方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用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公共建筑。判断配套公共建设产权归属的基本方法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地方规定开发商应当配套建设,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配套中小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套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的房屋,按照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对其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通常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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