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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01
法律规定的使用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者为劳动者提供特别训练的,使用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和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和相应的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承诺书中关于户籍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该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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