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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企业可通...
现在大部分人都希望能够自己当老板,但是能够用于投资的资产却不是很多,所以有不少人开始希望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出资,但是又因为土地是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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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划拨对象和划拨用途具有特定性,建设项目均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更不能允许将无偿或者低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或通过转让谋取经济利益。 2、但是,考虑到我国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复杂的历史背景以及许多划拨土地实质上的非公益性,特别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普遍存在“少建多报”,即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往往虚报建设项目,尽量多要土地,故划拨用地被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常普遍。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禁止划拨土地转让并不现实,而且会使国有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和浪费。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并未绝对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是在允许转让的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3、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㈣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 4、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转让, 首先在主体资格方面有严格限制,即转让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党政机关,军队或者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显然不属于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因此其所获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其次,划拨土地尚未进行建设的“净地”是不能转让的,所转让的划拨土地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即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转让,而不能将空闲土地单独转让。 再次,转让划拨土地还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的限制意味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通过其以无偿或者低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取土地收益,其所获收益只能是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转让所得。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土地的拥有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我国土地有两者方式所得一种是划拨,一种是出让,这两种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无偿,一种是有偿,所以,我们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要看自己属于哪一种性质的。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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