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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跟正式员工是一样的。因为在试用期间,虽然劳动者还不算是的正式员工,但是在劳动法上,从用人单位开始启用劳动者之日起双方即使还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在试用期间安排加班了的,那么也是要按规定计算。按照下面标准计算: 1、平时加班,单位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作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加班: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实虽然有试用期的安排,但在法律规定中跟正式员工的基本待遇是没有差别的,所以在加班费的问题上也还是按照规定的来。要是觉得公司给的加班费少了或是根本没给的,那么就要积极采取解决办法处理。
关于工作没做完加班算不算加班,首先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加班也是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加班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如下: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是试用期员工加班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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