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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
若休完产假后便决定辞去职务,但却未提前告知雇佣方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从而导致雇佣方遭受经济损失,那么该员工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提交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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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结束,应该是你主动上班啊,应为产假公司在支付工资吧,假期结束应该主动报道(这也是就业者的义务与责任)。 2、你休假期间,你的工作还是需要有人去做吧?找个人也是合理的呀(也许是零时替补或代替呢),至于你假期满后上班,发现有人做了你的位置,总经理助理回复你可以先将保险挂在单位,辞职手续可以暂时不办理。这时候你可以拒绝啊,也应该提出申诉啊。等到10月份的时候(2个月),表示你已经默认辞职吗?如不是为何不上班呢?你不上班老板还发工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 3、《劳动法》是一把双刃剑,不要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可以拿《劳动法》侵害企业利益,企业是一个公众就业的载体,也是国家纳税的一个机构,我们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呢?
我国在法律上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特殊保护,特别是产期的妇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以经营需要等为由,要求其结束产假,提前回单位上班。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如上所述,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休产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要求女职工返岗上班,女职工有权予以拒绝。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休产假时,生育保险基金会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若女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低于或等于该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无须再另行支付工资待遇。但若女职工的原工资待遇高于该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生育津贴不足额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数额,用人单位也依法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用人单位在其产假期间是不需要另行支付工资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取代。但是,如女职工同意公司要求提前结束产假返岗上班,应视为女职工对产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自愿放弃,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予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该问题法律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此进行约定,避免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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