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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
1、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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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1、证据可能会消失。例如,证人可能因老化而死于疾病,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等。2、证据未来可能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出国。取得困难并不意味着不能取得,但影响事件的及时处理,影响事件的质量,必须及时保全。3、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要迟于举证期满前7天。因此,证据保全也必须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开庭时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不需要保全证据。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证人证言、物证、证书等可能成为保全对象。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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