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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现在离婚,就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办。而且这不光是婚姻法的事情,还涉及到了物权法。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
房改房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看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谁。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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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改革是指1994年国务院发行的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宅从以前的公司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渡政策,现在又被称为购买公有住宅。购买公有住宅是指城镇员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成本和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住宅。按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员工个人所有,按标准价购买的,员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5年后归员工个人所有。2、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不包含房屋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房屋制度向房屋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其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房屋简易复工复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房屋供应体系的原则决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住宅改建住宅的销售对象有限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住宅改建的优惠政策,购买住宅改建销售的住宅的人只能是独占公有住宅的居民和符合住宅分配条件的员工。住宅改建住宅中控制住宅购买面积,规定人均可购买住宅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防止部分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宅,导致国有资产和公有财产流失。购买住宅出售的公有住宅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宅的价格根据标准价格和成本价格有工作年数、职务和职务优惠,离婚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根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据此,房改房产生的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建设投资为国家、单位统包,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住房建设投资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针对职工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历史事实,为保障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职工负担住房消费资金的实际困难,国家以房改房的形式对职工进行补偿。相应的,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即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低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该规定以计算工龄折扣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具有确定的指向性,即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的职工,而排斥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
公房承租权变更有以下几个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3、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此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提出书面申请,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才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这只是一部分的条件。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还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还要求对其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但如果符合变更为承租人是两人甚至多人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而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可能性也会很小,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的条件也是尊重的。所以此时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进行搁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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