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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
看具体情况。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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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有权机关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在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需要确认物权的案件,例如,在“一房两卖”情况下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在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受人;以及在复杂的抵押合同中分辩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为谁,谁的权利优先等等。物权,这个民事审判中最基本的问题,源于其自身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物权归属的判断,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另一个法律关系的更新,关系到权利的优先,也关系到民事判决的倾向。虽然《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物权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物权规定的有限,物权理论混乱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物权归属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难。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有关人员的权益主要有以下4个项目:1.登记更正权。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不对,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必须更正。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和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3、预告登记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理赔权。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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