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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2021-10-08
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有关人员的权益主要有以下4个项目:1.登记更正权。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不对,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必须更正。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和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3、预告登记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理赔权。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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