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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33条规定什么内容?

2022-09-10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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