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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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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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