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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你不能胜任工作是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不能随口说说的,如果单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单位就不能单方面调岗,更不能解除劳...
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换岗位,员工如果本人辞职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以此辞退员工时,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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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如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两倍补偿金作为赔偿,你在公司工作11个多月,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你“不胜任工作”,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同时,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但公司只提前半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主张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公司要求你勾选“主动离职”与事实不符,如你勾选则日后发生纠纷你将处于举证上的不利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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