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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免缴土地登记费。...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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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部门没收土地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第三十五条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没收土地使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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