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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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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机构派出员工到某企业工作,这些职工不属于该企业的人,属于派遣机构。 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职工。 全日制职工是指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不仅无法达到降低用工成本之目的,还将面临支付加班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补签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窘境。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劳务派遣,凡是非全日制、辅助性的工作,都可以实行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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