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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3、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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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开除,得看女职工不能上班的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后如果有能力上班但是主观上不想去上班,客观上也没有去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因不上班导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话,公司是完全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能随意开除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部门都不能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退休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使用者在自己的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排除了需要裁员或者因为工人不能工作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综合以上规定,对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孕妇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开除或解除合同,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非女性员工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失业行为,或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使用者不得因其他原因在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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