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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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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纠纷仲裁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人员履行聘任合同的纠纷;事业单位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军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他。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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