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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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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受理以下案件: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雇佣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雇佣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履行雇佣合同的军事文职人员与雇佣文职人员发生的纠纷;其他。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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