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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到期不能结...
公安监督案件有期限。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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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前阵子,听我单位的同事说起一个案子,案情大体如下:一个歌厅(类似的餐饮娱乐场所)的老板(法人)外出有事,当天有一个当地的地痞,来其店中,索要保护费,当时值班经理拒绝其要求,该地痞挥刀将其砍伤,当时歌厅的其他员工见状,围攻该地痞,致其死亡(具体过程同事没有说请,但意思好像是这样)。警察将全部员工约40人左右,全部带回公安局,经初步审查,放了29人(好像是根据是否有案底做的决定),其余11人仍在押,警方说一定要找出人来负责此事。并且,传讯该歌厅老板,询问过程中,威逼恐吓,并且暗示索要钱财。我想问,这种情况(众人将地痞打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能归于正当防卫或过失杀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本案中将人打死即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地痞虽然有侵害对方权人身权益的行为,但是多人出来完全可以制止该行为并将其扭送至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他们的做法是围殴,这个时候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该地疲也不可能继续再侵害他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当然也就不属于防卫过当,后面发生的围攻事件应当属于故意伤害!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道理!
没证据公安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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