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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查案底的时候有案底的是谁

2022-03-10
前阵子,听我单位的同事说起一个案子,案情大体如下:一个歌厅(类似的餐饮娱乐场所)的老板(法人)外出有事,当天有一个当地的地痞,来其店中,索要保护费,当时值班经理拒绝其要求,该地痞挥刀将其砍伤,当时歌厅的其他员工见状,围攻该地痞,致其死亡(具体过程同事没有说请,但意思好像是这样)。警察将全部员工约40人左右,全部带回公安局,经初步审查,放了29人(好像是根据是否有案底做的决定),其余11人仍在押,警方说一定要找出人来负责此事。并且,传讯该歌厅老板,询问过程中,威逼恐吓,并且暗示索要钱财。我想问,这种情况(众人将地痞打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能归于正当防卫或过失杀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本案中将人打死即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地痞虽然有侵害对方权人身权益的行为,但是多人出来完全可以制止该行为并将其扭送至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他们的做法是围殴,这个时候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该地疲也不可能继续再侵害他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当然也就不属于防卫过当,后面发生的围攻事件应当属于故意伤害!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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