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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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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往往在招生广告中说得很好,如你贴中所说“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待到学员实际报名签协议时,培训学校又偷梁换柱,变换词眼,规避就业风险,采用你贴中所说的“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与广告内容“直接去上岗”完全相悖,属招生馅饼。 笔者针对你及部分培训学校的此种做法认为:你应当固定或保全培训学校的招生广告证据和其他证据,联合其他受害学员,依法起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中,客观分析、全面阐述学员报名时签订的“入学须知”为格式合同条款。以培训学校要求学员签订“入学须知”时,未对关键格式合同条款“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履行告知、释明义务,与培训学校广告内容“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相悖为由,恳请法院认定培训学校“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恳请法院采纳培训学校“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的广告内容才是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会更好保护你及其他受害学员的合法利益。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员工培训就是给新员工或现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技能的过程。 (一)培训种类与方式 1、职前培训 职前培训是指新聘员工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的过程,它的目的是使新聘人员进入工作岗位之前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专门教育,二是工作实践。 2、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就是根据对职业技能和产业结构变化引起的就业趋势进行预测,有计划地制定培训项目,改进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文化观念和工作行为,适应社会的发展。 3、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应使劳动者了解本职工作的特点和意义,培训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强化做好本职工作的思想。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1、培训需求分析。 2、培训设计和实施。 3、培训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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