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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房屋为由骗取银行贷款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以其他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社会公众利...
假借房屋买卖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当事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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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真实目的系利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法形式,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是一种维护金融主体和相关主体利益、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化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国家有关商业贷款条件要求的规定、国家关于住房贷款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原被告的真实目的,则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合同自始无效。
假借房屋买卖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当事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非法为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首先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交易的合意,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所掩饰其他非法目的
借款合同到期转变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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