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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这样一些,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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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的迁入、分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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