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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认定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内容有: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8.劳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医院。 住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 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1、术前:申请人XX于2008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09年2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09年2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09年2月7日入院),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09年2月7日11时30分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09年2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09年2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2009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XX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患者立即找到XX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综上, 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赣州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0日
事实和理由: (本段写明要赔偿你的事实,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终止同的等等。) (本段写明需要赔偿你的依据,例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元给原告等等。) 为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起诉讼申请,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讼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起诉人:**** ***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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