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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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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及时向正确的人民法院起诉。购房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房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3)要积极举证。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来办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打官司时,购房者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它们还须经法院审查核实,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双方辩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是当事人分内之事,其对自己的主张要举证,若不提出证据,则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能败诉的结果)。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1、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订单虽然没有冠以购房合同的标题,但如你所述,准备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单价以及买卖双方均在订单中得到确定,你也预交了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并且该房屋在2006年就已修建完毕,你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你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加价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在物价局答复不能涨价的情况下又拒签合同导致你不能及时获得房屋,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定单约定履行合同及时交房,或者要求开发商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2、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有取得销售房屋的许可证,开发商应当对你承担合同责任,退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3、因此事属于民事问题,至于其他购房户为什么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得到房屋,这属于开发商与这些购房户间单独的民事协商,不牵扯到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解决。你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可以相关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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