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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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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所产生的一种权益。比如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就拥有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都是有偿取得的,除非是借用的情况,那么借用人就是无偿取得借出人的借出物的用益物权。法律上对用益物权的解释是这样的: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品,享有其利益,必须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其中,物质资源可以被人们控制,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东西应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可以说,除了人们的个人身体之外,所有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并可能被人们控制或控制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东西。 物权的特征是: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行使标的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 (2)物权绝对权。物权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绝对的。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体现在财产利益上。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归属和对物价值的保证。 (4)物权的对象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体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是一个物体上不允许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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