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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所产生的一种权益。比如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就拥有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都是有偿取得的,除非是...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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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依法审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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