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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成为时下的热门话题。与旧版《旅游法》相比,在收费上,新版《旅游法》有四大特点:1、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2、小费包含在团费中;3、自费项目全部取消;4、因不可抗力因素增加的费用,由双方买单。新法在旅行消费结构上有着明确的导向,大幅挤压购物支出的比例,将消费引导到门票、酒店、餐饮、民俗文化活动等项目上来。新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游客在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旅行文化正期待一次从“观光购物”到“深度自助”的变革,从满足购买特产的物质需求到休闲体验的心理需求的变革。如果能实现这种变革,中国旅行者将不再以“血拼狂人”的暴发户形象出现在世界各地的名胜景区。处罚方面长期以来被视为旅游“毒瘤”的零负团费与旅游购物欺诈问题在《旅游法》中有了非常明确的罚则,“旅行社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特定情况下支付旅游费用1-3倍赔偿金”。
新《商标法》亮点如下: 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亮点二: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亮点三: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亮点四: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亮点五: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亮点六: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 亮点七: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亮点八:明确争议案件审查时限起始时间。 亮点九: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亮点十: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亮点十一: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有解决条款。 亮点十二:加强规范商标代理组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聚焦了当期市场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新法删除了对经营者的“营利性”的限制要求,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新法第六条规定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涵盖范围更广泛。 三、扩大商业贿赂的范围 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新法对商业贿赂的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四、提高有奖促销的最高金额为五万元 新法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五、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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