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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聚焦了当...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1993年的原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优化,既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又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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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几大亮点比较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此外,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为此,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经营者构成仿冒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3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与商标法法定赔偿限额一致,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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