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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参照其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员工。第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工伤认定纠纷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规定,缩短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简单的工伤认定处理程序。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期限由原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第四,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调整了残疾职工的一次性残疾补助。第五,增加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医疗交通住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改为工伤保险基金。第六,强制力度加大。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绝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增加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聚焦了当期市场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新法删除了对经营者的“营利性”的限制要求,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新法第六条规定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涵盖范围更广泛。 三、扩大商业贿赂的范围 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新法对商业贿赂的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四、提高有奖促销的最高金额为五万元 新法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五、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聚焦了当期市场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新法删除了对经营者的“营利性”的限制要求,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新法第六条规定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涵盖范围更广泛。 三、扩大商业贿赂的范围 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新法对商业贿赂的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四、提高有奖促销的最高金额为五万元 新法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五、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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