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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用给。《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未交房的业主不需要支付物业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所以,未交房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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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费在房屋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缴纳。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业主因某种原因未收房或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2、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1、业主在未交房前不需要给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于业主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业主不需要交纳,房屋已经交付于业主的物业费由业主自收房次月起自行交纳。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由此可见,物业合同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开始计算物业费,业主应履行合同义务,缴纳物业费。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房屋交付不成功,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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